(2013)民民初字第1065号
裁判日期: 2013-07-2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兰某某与赵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某某,赵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民民初字第1065号原告兰某某,又名兰玉真,女,197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逯放心,民权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某,又名赵洪伟,男,197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兰某某与被告赵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玉海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