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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民民初字第1065号

裁判日期: 2013-07-2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兰某某与赵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某某,赵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民民初字第1065号原告兰某某,又名兰玉真,女,197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逯放心,民权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某,又名赵洪伟,男,197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兰某某与被告赵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玉海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