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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镇坪执字第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3-07-22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万孝秀与袁桂琴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2)

法院

镇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孝秀,袁桂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镇坪执字第00062号申请执行人万孝秀,女,19××年××月××日生,汉族,陕西省镇坪县人,农民。被执行人袁桂琴,女,19××年××月××日生,汉族,湖北省竹溪县人,农民。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镇坪民初字第002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调解,被执行人袁桂琴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万孝秀2013年7-12月的赡养费600元。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万孝秀于2013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袁桂琴于2013年9月20日自动履行了给付赡养费600元的义务,并向本院交纳了案件执行费5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袁桂琴已经履行了本院(2011)镇民初字第0027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兴国人民陪审员  陈显鹏人民陪审员  王茂兴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