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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中法劳初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3-07-22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深圳市英攀达家具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驳回申请裁定书)284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英攀达家具有限公司,宋兵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劳初字第284号申请人深圳市英攀达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开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系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宋兵。委托代理人李万福,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系深圳市法律援助处指派律师。申请人深圳市英攀达家具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2月27日作出的深龙劳人仲(龙城)案(2012)970号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述仲裁裁决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深圳市英攀达家具有限公司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仲裁裁决的事实和理由为:一、深龙劳人仲(龙城)案(2012)970号《仲裁裁决书》,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深圳市英攀达家具有限公司认为该份裁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第十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宋兵于2012年10月向深圳市英攀达家具有限公司主张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金额为人民币24500元。而2012年深圳本地的月最低工资为人民币1500元,十二个月的金额为人民币18000元。显然,宋兵请求仲裁裁决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金额超过深圳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应该为非终局裁决。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第十四条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综上,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未查清事实,且适用法律错误的基础上,导致裁决错误。深圳市英攀达家具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决,恳请贵院依法撤销该份裁决,恳请判允所求。被申请人宋兵答辩称,请求法院驳回深圳市英攀达家具有限公司的申请。原审终局裁决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中关于社会保险的争议的规定,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及仲裁裁决均正确。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仲裁裁决有关事实认定问题,不属于法院审查范围,因此深圳市英攀达家具有限公司以仲裁裁决认定事实不清为由申请撤销深龙劳人仲(龙城)案(2012)970号仲裁裁决,理由不成立。深圳市英攀达家具有限公司主张本案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该公司认为仲裁裁决应属于非终局裁决。本院认为,本案仲裁裁决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社会保险争议,依法应属于终局裁决。因此申请人深圳市英攀达家具有限公司以本案为非终局裁决为由申请撤销深龙劳人仲(龙城)案(2012)970号仲裁裁决的理由亦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申请人深圳市英攀达家具有限公司申请撤销深龙劳人仲(龙城)案(2012)970号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深圳市英攀达家具有限公司的申请。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英攀达家具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  万  阳审判员 蔡  雪  燕审判员 许  炎  兴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晓露(兼)附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