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绍知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3-07-22
公开日期: 2014-02-13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王良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王良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绍知初字第47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法定代表人:王化鹏。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王利民、周华超。被告:王良。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建龙。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王良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3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申请撤回对被告王良的起诉,系其对自身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8元,依法减半收取134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长 李 志代理审判员 王红琴人民陪审员 宓惠英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李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