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涪执字第510号
裁判日期: 2013-07-22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任德华与四川金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德华,四川金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涪执字第510号申请执行人任德华,女,汉族,四川南充市人住绵阳市。被执行人四川金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受理任德华申请执行(2013)涪民初字第2278号民事调解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四川金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予以冻结、划拨(详见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或查封被执行人的财产(详见查扣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郝尚勇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彭文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