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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民初字第746号

裁判日期: 2013-07-22

公开日期: 2014-07-21

案件名称

焦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北民初字第746号原告焦某,女,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被告赵某某,男,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焦某于2013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某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焦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李军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红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