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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金辖终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3-07-22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东阳市亿家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桐乡市诺丁堡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桐乡市诺丁堡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东阳市亿家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辖终字第2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桐乡市诺丁堡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孙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阳市亿家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建军。上诉人桐乡市诺丁堡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3)东商初字第129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桐乡市诺丁堡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协议未明确约定设备交付地在东阳市,原审法院认定合同履行地有误。本案应由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在东阳市南市派出所达成的协议书,认定东阳市为合同履行地并无不当。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冯少华代理审判员  李 敏代理审判员  徐菁婧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管 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