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利民二初字第00244号
裁判日期: 2013-07-22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汝杰与高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汝杰,高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利民二初字第00244号(2013)利民二初字第00244号原告:汝杰,男,196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委托代理人:董效毛,安徽文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飞,男,197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汝杰与被告高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汝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汝杰承担。审判长 祝翠平审判员 史 涛审判员 段莉莉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盼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