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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执字第5431号

裁判日期: 2013-07-22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广州顶津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顶津食品有限公司,深圳市南方戈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字第5431号申请执行人广州顶津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福龄。委托代理人陈远雄、冯卉,均为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深圳市南方戈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玉红。上列申请执行人广州顶津食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南方戈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深中法商终字第1678号民事判决书和本院(2010)深福法民二初字第4084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3年5月16日发生法律效力,确定:一、被执行人深圳市南方戈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广州顶津食品有限公司支付2009年1月31日前发生的货款1617615.22元和相应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货款利率计付,其中本金1185.52元自2009年3月1日起计至判决确认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本金1616429.7元自2009年4月1日起计至判决确认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执行人深圳市南方戈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广州顶津食品有限公司支付已付货款442552.5元的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自2009年3月1日起计至2009年3月27日止),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合计35205元由被执行人深圳市南方戈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由于被执行人深圳市南方戈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州顶津食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深圳市南方戈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其它款项人民币2141258.33元以及逾期利息和本案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邓志伟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俊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