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二初字第00904号
裁判日期: 2013-07-22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张文坡与祥美荣、李新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坡,祥美荣,李新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二初字第00904号原告张文坡,男,196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省××县××乡××村××号。被告祥美荣,女,出生日期不详,汉族,住××市××区××街××号。被告李新才,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住址同上,系祥××丈夫。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坡与被告祥美荣、被告李新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文坡于2013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70元减半收取1685元由原告张文坡承担。审 判 长 王 玮审 判 员 黎晓琦人民陪审员 张国生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蔡 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