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开民初字第1066号
裁判日期: 2013-07-22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1066号原告李某甲。法定代理人张某,女,197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系李某甲之母)。被告李某乙,唐山隆昌瓷业有限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3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孟凡洪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