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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民初字第1066号

裁判日期: 2013-07-22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1066号原告李某甲。法定代理人张某,女,197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系李某甲之母)。被告李某乙,唐山隆昌瓷业有限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3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孟凡洪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