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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武昌执字第00866-1号

裁判日期: 2013-07-22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黄玉凤与被执行人李显刚2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执字第00866-1号申请执行人:黄某。被执行人:李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22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7月1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某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54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6000元,共计6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398.4元(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贷款利率的两倍,从2013年3月27日起算至2013年7月22日止);以及案件受理费575元,本案执行费800元,以上各项合计人民币63773.4元。但被执行人李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某银行存款63773.4元或扣留、提取其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李某价值63773.4元的财产。��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蕾审 判 员 李 红代理审判员 张 军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付文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