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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龙法执字第6141-3号

裁判日期: 2013-07-2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付某桃与深圳市某某睿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某桃,深圳市某某睿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深龙法执字第6141-3号申请执行人付某桃。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睿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某,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付某桃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睿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深中法劳终字第26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于2012年11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睿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83148.66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洁莹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国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