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鼓民初字第3453号
裁判日期: 2013-07-22
公开日期: 2019-01-02
案件名称
3453成家鑫与南京金桥实业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成家鑫;南京金桥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鼓民初字第3453号原告成家鑫,男,汉族,1951年10月1日生,住本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刘维淋,江苏苏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金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法定代表人韩相礼,。本院在审理原告成家鑫与被告南京金桥实业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成家鑫于2013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家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予以免交。(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刘春晓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竺 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