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吴木商初字第0072号
裁判日期: 2013-07-22
公开日期: 2014-07-23
案件名称
无锡市三日电子有限公司与苏州腾飞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三日电子有限公司,苏州腾飞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木商初字第0072号原告无锡市三日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前洲街道XX村万工路54号。法定代表人唐才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燕明。委托代理人马晓亮,江苏高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腾飞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姑苏村。法定代表人陈兰双。原告无锡市三日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腾飞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顾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向其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13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市三日电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市三日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3元,公告费300元,合计人民币803元,由原告无锡市三日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柏安代理审判员 顾 霞人民陪审员 袁秋娥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夕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