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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镇坪执字第00069号

裁判日期: 2013-07-22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汪明芝与甘德山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明芝,甘德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镇坪执字第00069号申请人汪明芝,女,19××年××月××日生,汉族,陕西省镇坪县人,农民。被申请人甘德山,男,19××年××月××日生,汉族,陕西省镇坪县人,农民。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4)镇坪民初字第002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被申请人甘德山应给付申请人2013年1月—6月的赡养费360元。因被申请人未自觉履行,申请人汪明芝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于2013年7月22日给付了赡养费360元,并向本院交纳了案件执行费50元。本案现已经执行完毕。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甘德山已经履行了本院(2004)镇坪民初字第0021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2013年1月—6月的赡养费,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兴国人民陪审员  陈显鹏人民陪审员  王茂兴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