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凤翔民初字第00476号
裁判日期: 2013-07-22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凤翔民初字第00476号原告张某某,女,生于1986年11月16日,汉族,农民。被告李某某,男,生于1982年6月24日,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以与被告李某某私下和好为由,于2013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允 靖人民陪审员 王忍科人民陪审员 赵志诚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韩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