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定民初字第1636号
裁判日期: 2013-07-22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张广浩与李立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广浩,李立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定民初字第1636号原告张广浩,男,住定州市。委托代理人黄振朝,河北顺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立伟,男,住定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广浩诉被告李立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广浩于2013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广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任建民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占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