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雨民一初字第00578号
裁判日期: 2013-07-22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民一初字第00578号原告:王某甲,女,1954年5月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男,汉族。被告:沈某某,男,1946年1月2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某丙,女,1988年12月2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王某甲于2013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王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100元(已减半收取),由王某甲负担。审 判 长 许华珍人民陪审员 吴继红人民陪审员 高小培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卢青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