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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雨民一初字第00578号

裁判日期: 2013-07-22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民一初字第00578号原告:王某甲,女,1954年5月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男,汉族。被告:沈某某,男,1946年1月2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某丙,女,1988年12月2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王某甲于2013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王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100元(已减半收取),由王某甲负担。审 判 长  许华珍人民陪审员  吴继红人民陪审员  高小培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卢青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