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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椒刑初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3-07-22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黄连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连富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台椒刑初字第481号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连富��2000年9月4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03年9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4年10月20日刑满释放;2006年10月10日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07年10月6日刑满释放;2008年11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09年5月1日刑满释放;2009年12月29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二日;2010年5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同年7月9日刑满释放;2012年3月27日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年11月20日刑满释放。2013年4月5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经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辩护人何金松。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刑诉(2013)5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连富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组成合议庭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朱罗娜、被��人黄连富及其辩护人何金松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2月23日下午,被告人黄连富至台州市椒江区葭芷街道上洋村生猪交易市场,谎称自己是黄连君,要向黄某购买生猪10头,并许诺次日通过银行汇款支付生猪款,黄某表示同意,黄连富雇佣驾驶员叶某将黄某处骗得的生猪10头运走,价值人民币28266元,后黄连富将该生猪销售给台州市黄岩区农贸批发市场的郑某、庞某,得赃款19000元。次日上午,被告人黄连富再次与黄某电话约定交易生猪,黄连富谎称已在银行排队给黄某汇款,让黄某先将生猪交付给叶某,后黄连富指使叶某将黄某处骗得的生猪15头运走,价值人民币38132元,后黄连富将该猪销售给郑某、庞某,得款24000元。2013年4月5日,被告人黄连富在台州市黄岩区宁溪镇金岙村104号被公安民警抓获。案发后,被害人黄某从郑某处追回���猪15头。郑某、庞某已退出25000元给被害人黄某。上述事实,被告人黄连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生猪照片、被害人黄某的陈述、证人郑某、庞某、叶某、郭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销售清单、收条、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连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2次共计价值人民币66398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黄连富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予以从重处罚;认罪态度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志文辩解要求从宽处理,其辩护人辩称认罪态度好,部分赃物已追回,请求从轻处理。审理认为,所辩属实,予以采纳。为了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国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连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责令退赔赃物折价款、违法所得人民币四万二百六十六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三年四月五日起至二0一八年四月四日止。罚金、赃物折价款、违法所得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李慧慧人民陪审员  李赛珠人民陪审员  朱正飞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 燕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