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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民一初字第1529号

裁判日期: 2013-07-22

公开日期: 2014-01-15

案件名称

聂先红与张晓忠民间借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先红,张晓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海口市���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一初字第1529号原告聂先红。委托代理人马相龙,海南大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佰振,海南大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晓忠。原告聂先红与被告张晓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期限内预缴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的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谢丽玲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萍二0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华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