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佛城法民一初字第635号

裁判日期: 2013-07-22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焌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邹小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焌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邹小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城法民一初字第635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焌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注册号:440682000238402。法定代表人朱洛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艳,广东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华,广东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小凤,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1822。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焌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邹小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3年7月1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焌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焌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原告起诉时已减半收取25元,本院不另收退。代理审判员  丁保国人民陪审员  潘萧萧人民陪审员  李玉珠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春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