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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靖民初字第1806号

裁判日期: 2013-07-22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尤连枝与蔡冠杰、赖章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连枝,蔡冠杰,赖章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靖民初字第1806号原告尤连枝,女,197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蔡冠杰,男,199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赖章元,男,1983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尤连枝与被告蔡冠杰、赖章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黄耀西适用小额诉讼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尤连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蔡冠杰、赖章元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尤连枝诉称,被告蔡冠杰因做生意需要资金,由被告赖章元担保于2012年11月7日向原告尤连枝借款10000元,约定月利率3%,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借款后,被告蔡冠杰从未支付利息也未归还借款本金。因此,请求判令被告蔡冠杰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元及从2012年11月8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被告赖章元对被告蔡冠杰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蔡冠杰、赖章元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答辩,也未提供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蔡冠杰因做生意需要资金,由被告赖章元担保于2012年11月7日向原告尤连枝借款10000元,约定月利率3%,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借款后,被告蔡冠杰从未支付利息也未归还借款本金。以上事实有原告尤连枝提供的被告蔡冠杰、赖章元出具的借条及原告尤连枝当庭陈述等证据相互印证。本院认为,被告蔡冠杰向原告尤连枝借款10000元未还,有原告尤连枝提供的被告蔡冠杰、赖章元出具的借条及原告尤连枝当庭陈述等证据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确认。被告赖章元在被告蔡冠杰出具给原告尤连枝的借条上以担保人的身份签字确认,证明被告赖章元自愿对被告蔡冠杰的债务进行保证,由于该保证未约定保证方式及保证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保证人赖章元对被告蔡冠杰的债务提供的保证为连带保证,保证期间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因该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因此至原告起诉之日即2013年7月1日止,保证期间尚未届满。现原告尤连枝请求被告蔡冠杰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元及从2012年11月8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被告赖章元对被告蔡冠杰的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蔡冠杰、赖章元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蔡冠杰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尤连枝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11月8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二、被告赖章元对被告蔡冠杰的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被告蔡冠杰、赖章元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黄耀西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 鑫【附注】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第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二、《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条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名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