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蓝民初字第00865号
裁判日期: 2013-07-22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张军田与肖克正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军田,肖克正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蓝民初字第00865号原告张军田,男,农民。委托代理人韩养茹,女,农民。系原告张军田之妻被告肖克正,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军田与被告肖克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军田于2013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军田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军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张军田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军田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媛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铁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