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六裕执字第489号
裁判日期: 2013-07-2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安徽华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夏先德、吴晓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华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夏先德,吴晓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裕执字第489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华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夏先德,男,1966年12月27日生,住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吴晓峰,男,1969年6月29日生,住六安市金安区。上列当事人汽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夏先德所属的挂户于安徽华信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的皖N×××××解放牌重型自卸货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维真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肖 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