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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奎梨民一初字第309-1号

裁判日期: 2013-07-22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孙守民、孙美华与范爱霞、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孙守民;孙美华;范爱霞;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奎梨民一初字第309-1号原告孙守民。原告孙美华。被告范爱霞。被告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原告孙守民、孙美华诉被告范爱霞、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根据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裁定扣押了被告所有的鲁V×××**号车。现被告已缴纳保证金,请求解除对被告财产的扣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所有的鲁V×××**号车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宋春萍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曙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