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市民四特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3-07-22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2013)南市民四特字第22号申请人广西某某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韦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西某某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韦某某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市民四特字第22号申请人:广西某某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蓝某某,总经理。被申请人:韦某某。申请人广西某某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申请人韦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某某公司诉称:被申请人韦某某编造虚假工作经历,骗取申请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及职务任命。申请人要求新员工必须提交入职材料(体检报告、健康证、学历证书、职称证、劳动者上一工作单位的离职证明等),申请人多次要求被申请人提交上述材料,被申请人一直未能提供,致使申请人无法为被申请人办理正常的入职手续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申请人的“指模考勤记录”显示,被申请人2012年12月整月未出勤上班,2013年1月1日至6日有几天的打卡记录,申请人在此期间屡次通知被申请人回单位处理劳动关系事宜,但被申请人一直未返回申请人处,一直拖延到2013年1月才返回申请人处。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应归咎于被申请人,申请人不应支付被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被申请人2012年12月整月未出勤上班,申请人不应支付其此期间的工资。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请求法院撤销南劳人仲裁字第(2013)第136号仲裁裁决。被申请人韦某某辩称:请求法院驳回申请人申请撤销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南劳人仲裁字(2013)第136号仲裁裁决的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申请人主张南劳人仲裁字(2013)第136号仲裁裁决存在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情形的问题。一、申请人仲裁阶段为证明被申请人2012年12月整月未出勤,其不应支付被申请人此期间的工资,提交了被申请人指模考勤记录的打印件,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该打印件未予采纳,并查明了申请人未予发放被申请人2012年12月1日至2013年1月9日的工资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故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2012年12月1日至2013年1月9日的工资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二、申请人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被申请人,其不应支付被申请人2012年11月28日至2013年1月9日二倍工资差额。根据南劳人仲裁字(2013)第136号仲裁裁决查明的事实,被申请人于2012年10月28日到申请人处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故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2012年11月28日至2013年1月9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符合法规规定,不存在适用法规错误的问题。申请人的上述主张没有法规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申请人某某公司申请撤销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南劳仲裁字(2013)第136号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广西某某生活超市有限公司请求撤销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南劳人仲裁字(2013)第136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广西某某生活超市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魏 超审 判 员 余 健代理审判员 王文强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