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广商初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3-07-2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原告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于国东、于国福、李文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国东,于国福,李文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商初字第348号原告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城花苑路285号。法定代表人高传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伯当,系该公司职工。被告于国东。被告于国福。被告李文奎。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于国东、于国福、李文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6元,减半收取14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景明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静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