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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龙小商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3-07-22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周火青、叶素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周火青,叶素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龙小商初字第113号原告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荣昌路197号。法定代表人徐祖俊,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祝军,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告周火青,农民。被告叶素兰,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周火青、叶素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系在自愿基础上提出的,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吴幼平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 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