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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3154号

裁判日期: 2013-07-22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深圳市宝安区沙井黄埔嘉华电器厂、伟加实业有限公司与谭伟民劳动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3154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宝安区沙井黄埔嘉华电器厂,伟加实业有限公司,谭伟民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31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黄埔嘉华电器厂。委托代理人方山,广东深宝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伟加实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方山,广东深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谭伟民,男。委托代理人陈清旭,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宝安区沙井黄埔嘉华电器厂、��加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谭伟民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深宝法沙劳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确认原审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上诉人深圳市宝安区沙井黄埔嘉华电器厂、伟加实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谭伟民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受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约束。经审查,基于一、二审庭审查明确定的事实,本院认为,上诉人深圳市宝安区沙井黄埔嘉华电器厂、伟加实业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一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实体处理恰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深圳市宝安区沙井黄埔嘉华电器厂、伟加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宝安区沙井黄埔嘉华电器厂、伟加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何  万  阳审判员 许  炎  兴审判员 蔡  雪  燕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锦锦(兼)附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