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宝法观劳初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3-07-22
公开日期: 2014-07-17
案件名称
(互为被告)范进献与(互为原告)伊玛塑胶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宝法观劳初字第303号原告(互为被告)范进献,男。委托代理人白根发,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互为原告)伊玛塑胶(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ALESSANDROFIOCCHI,董事。委托代理人党俊平,广东耀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世明,广东耀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进献及其委托代理人白根发,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党俊平、王世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一、入职时间:2004年4月6日。被告主张原告的入职时间为2006年10月6日,虽然华意胶版(深圳)有限公司为原告购买社保的期间为2004年4月至2006年8月,被告为原告购买社保的记录从2006年10月开始,但从原告提交的盖有被告人事专用章的薪资调整通知单以及盖有被告公章的职业健康检查表上均记录原告的入职时间为2004年4月6日。鉴于被告庭审确认华意胶版(深圳)有限公司与其法定代表人一致,人事资料部分从华意胶版(深圳)有限公司直接复制过来的事实,而且被告在其盖章确认的材料中已明确记录原告入职时间为2004年4月6日,故本院认定华意胶版(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系关联企业,原告的入职时间从2004年4月6日开始计算。二、岗位:控制室。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双方共签订三份劳动合同。四、离职时间和原因:2013年3月11日,被告向原告发出解聘通知书,内容为:范进献鉴于你于2013年3月2日至2013年3月6日期间,为达到个人不正当目的,组织、唆使、煽动众多员工参与旷工及恣意闹事,致使车间停产数日,造成公司巨大经济损失,后果极其严重。现依照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及《员工手册》第四十四条第4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影响工作秩序的”、第20项“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的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进行解聘。五、离职前12个月的应发平均工资:5080.95元。六、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91457.10元。被告系以原告“为达到个人不正当目的,组织、唆使、煽动众多员工参与旷工及恣意闹事,致使车间停产数日,造成公司巨大经济损失,后果极其严重”为由解除与原告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虽然被告提交的与员工制作的谈话记录、面谈记录、现场光盘以及双方的庭审陈述可以说明原告同其他17名员工参与2013年3月4日的旷工事件,但被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原告存在为达到其个人不正当目的,组织、唆使、煽动员工参与旷工及恣意闹事的事实,故原告解除与被告之间劳动合同关系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行为属违法解除,依法应向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合同赔偿金91457.10元(5080.95元/月×9个月×2倍)。七、社保事项:不属于法院审理范围,双方另行通过行政途径解决。八、仲裁事项:1、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1457.10元;2、2013年3月11日至仲裁裁决生效之日止的工资10000元;3、补足社会保险差额。九、仲裁结果:1、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6052.35元;2、驳回原告的其他仲裁请求。十、诉讼请求:原告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1457.10元;2、补足社会保险差额。被告请求:1、被告无需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6052.35元;2、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裁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伊玛塑胶(深圳)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范进献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91457.10元;二、驳回原告范进献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被告伊玛塑胶(深圳)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被告伊玛塑胶(深圳)有限公司未能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被告伊玛塑胶(深圳)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黄 小 华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简少琼(兼)书 记 员 詹 惠 婷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