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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乐城民初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3-07-22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贾立民与潍坊杰顺雨具有限公司、潍坊市锦源顺资产投资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立民,潍坊杰顺雨具有限公司,潍坊市锦源顺资产投资有限公司,潍坊金鼎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潍坊锦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潍坊金鸻置业有限公司,刘夕恩,李培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乐城民初字第361号原告贾立民。委托代理人刘志新,山东普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潍坊杰顺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城区南关街办徐家村。法定代表人李法启,董事长。被告潍坊市锦源顺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红河镇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孟祥国,董事长。被告潍坊金鼎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乐埠山顶北乐埠村。法定代表人李培丽,董事长。被告潍坊锦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出口加工区蓝领一期办公楼B区303C房间。法定代表人刘前进,董事长。被告潍坊金鸻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东风西街2288号内3号楼。法定代表人刘夕恩,董事长。被告刘夕恩。被告李培丽。本院在审理原告贾立民诉被告潍坊杰顺雨具有限公司、潍坊市锦源顺资产投资有限公司、潍坊金鼎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潍坊锦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潍坊金鸻置业有限公司、刘夕恩、李培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60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潍坊企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银行存款60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物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新军审 判 员  王 峰人民陪审员  于吉林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