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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金民终字第807号

裁判日期: 2013-07-22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方马姣与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胡建跃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方马姣,胡建跃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民终字第8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负责人:于杭景。委托代理人:吴亚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方马姣。委托代理人:童建亨。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建跃。上诉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方马姣、胡建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2013)金兰民初字第1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248元,减半收取1624元,由上诉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姜  葵审 判 员 王孜力哈代理审判员 朱 红 彦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朱 丽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