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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淳汾商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3-07-22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张顺祝与余姜红、余清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顺祝,余姜红,余清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淳汾商初字第158号原告:张顺祝。被告:余姜红。被告:余清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顺祝诉被告余姜红、余清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顺祝于2013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顺祝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顺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6元,减半收取588元,由原告张顺祝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玉琴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徐金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