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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罗民初字第633号

裁判日期: 2013-07-22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原告韦文秋诉被告韦大富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文秋,韦大富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罗民初字第633号原告:韦文秋,女,1966年6月25日出生,壮族,农民,住罗城××自治县××镇泗岸村××号,身份证号:×××4423。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张忠,男,39岁,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司法局干部。被告:韦大富,男,1968年7月5日出生,壮族,农民,住罗城××自治县××镇××水村麻村屯××号,现暂住宜州市城××开发区江州路。身份证号:×××2836。原告韦文秋诉被告韦大富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兰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韦凯担任法庭记录。原告韦文秋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忠,被告韦大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韦文秋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1988年6月7日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4年2月生育儿子韦振贵。1998年正月生育女儿韦振红。婚后由于性格不合,双方经常发生争吵。同时,被告长期不履行家庭义务,经劝说被告不予理睬反而无端殴打原告。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双方从2010年分居至今,互不往来,不履行夫妻义务,双方婚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支持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为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户口薄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2、罗城怀群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出具的婚姻证明材料一份,证明原、被告的婚姻关系。被告韦大富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没有达到破裂的程度,被告不同意离婚。同时,被告履行了双方的有关约定,亦积极地承担了家庭义务。原、被告从1988年生活至今,已达23年,可见双方是有一定感情基础的。婚生儿子韦振贵已成年,女儿韦振红现年15岁,已外出务工。婚后被告对原告一直关心爱护,很少与原告发生争吵,更没有殴打原告。1994年,原、被告在怀群街做布匹和水果生意时,向银行贷款约3万元,因家庭困难,至今没有还款。所以,原告所讲的内容不是事实,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确认其证明力。综合以上证据评析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原告韦文秋与被告韦大富经人介绍认识,于1988年6月7日登记结婚。婚后按双方“两边走”的约定,分别在原、被告家轮流居住生活。1994年2月生育儿子韦振贵。1998年正月生育女儿韦振红。现儿子已经成年,女儿15岁已外出务工并有自己的收入来源。原、被告在婚后生活中,感情一般,因生活琐事时而发生争吵。2013年4月26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维系夫妻关系稳定、促进家庭和睦的基础。夫妻间应该经常交流、加强沟通、共同培养良好的夫妻感情。本案中,原、被告虽是经人介绍认识,但在婚后生活中,双方已共同生活长达23年之久,相互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且生育了一子一女,共同构建起了一个完整的家庭。虽然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偶尔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被告一起外出务工,双方都积极履行了家庭义务。由此可见,原、被告还是有一定感情的,都愿意为家庭付出自己的辛勤劳动。只要双方互相理解,相互包容,就产生矛盾的原因互相进行沟通交流,找出结症所在,共同面对困难共同解决生活中的问题,夫妻关系是有和好可能的。原告提出被告不履行二人之间的约定,不履行家庭义务的主张,仅是其本人的陈述,并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诉请的理由亦不充分,故本院不予支持。同时,被告提出的尚欠银行约3万元债务的主张亦无相关的证据证实,本院不予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韦文秋与被告韦大富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韦文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款汇: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河池分行花园支行,账号:507901040011485),上诉于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兰艳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韦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