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764-1号
裁判日期: 2013-07-2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刘诉被告全、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全**,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764-1号原告:刘**,男,汉族,1973年4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营山县,身份证号码51292419********。委托代理人:林**、杨**,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全**,男,汉族,1969年9月24日出生,原住四川省营山县,现羁押于惠东看守所,身份证号码512924196********。被告:胥**,女,汉族,1972年5月8日出生,现住东莞市万江区,身份证号码5129241972********。原告刘**诉被告全**、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查封被告胥**名下位于东莞市万江区**园47栋商住楼2单元102房(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莞字第030047**号)的房产一套,查封价值以21万元为限。原告已提供自已名下的深圳市**石材有限公司在平安银行坪山新区支行的资金账户存款(账号为1101413804**)20万元作为担保。财产保全费1520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认为,原告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胥**名下位于东莞市万江区**园47栋商住楼2单元102房(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莞字第030047**号)的房产一套,查封价值以21万元为限。查封期限为两年;三、冻结原告刘**名下的深圳市**石材有限公司在平安银行坪山新区支行的资金账户存款(账号为1101413804**)20万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以上财产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出卖、转让或作其它形式的处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上述查封财产,如需续查封冻结,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的15天前向本院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责任自负。审判员 曾日华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柯婧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