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执裁字第516号
裁判日期: 2013-07-22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张秀彬与张永航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裁字第516号申请执行人张秀彬,男,196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永航,男,198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新民初字第83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照(2013)新民初字第83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现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同意将豫BQ03**号轿车一辆以50000元价格抵给张秀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永航所拥有的豫BQ03**号轿车的查封。将被执行人张永航所拥有��豫BQ03**号轿车抵给申请执行人张秀彬,张秀彬持本裁定书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瑞甫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玉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