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六金民二初字第00707号

裁判日期: 2013-07-22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安徽某重工传动有限公司与沈阳某传动机械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某重工传动有限公司,沈阳某传动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金民二初字第00707号原告:安徽某重工传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被告:沈阳某传动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温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某重工传动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某传动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某重工传动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沈阳某传动机械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沈阳市某支行XXX路分理处的存款146939元,冯立云以其位于某工业园回迁安置小区3幢XX室房屋(房地权证经开字第414XX**号)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并向本院提供担保书。本院认为,原告诉讼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以后判决能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沈阳某传动机械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沈阳市某支行XXX路分理处账户资金146939元(账号3301003109249051364)。二、查封冯立云所有的位于某工业园回迁安置小区3幢XX室房屋(房地权证经开字第414XX**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何 琼审判员 马开功审判员 杨效成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汪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