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赣海民初字第0025号
裁判日期: 2013-07-22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戴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海民初字第0025号原告戴某,居民。被告张某,居民。原告戴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于2013年6月21日依法传唤原被告于2013年7月22日开庭,原告戴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戴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邱孟良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立珉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