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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民初字第00269号

裁判日期: 2013-07-22

公开日期: 2014-09-03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初字第00269号原告刘某某,女,1990年2月26日生,汉族,四川省资阳市人,农民。被告李某某,男,1986年9月24日生,汉族,陕西省长武县人,居民。本院在审理刘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崔 宁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柯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