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胶商初字第1072号
裁判日期: 2013-07-22
公开日期: 2018-07-31
案件名称
王洪亮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胶商初字第1072号原告王洪亮,男,汉族,住青岛胶州市。委托代理人杨松伟,山东正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负责人杨大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海勋,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洪亮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销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洪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9元,撤诉减半收取424.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 燕审 判 员 刘伟伟人民陪审员 远立月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薛丽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