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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乾民初字第01033号

裁判日期: 2013-07-22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陈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陈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乾民初字第01033号 原告宋某某。 被告陈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陈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3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宋某某负担150元。 审 判 长  王靖丽 代理审判员  刘影风 人民陪审员  李 靖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