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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磁民初字第486号

裁判日期: 2013-07-22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尤连社与被告王海印、王永杰为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连社,王海印,王永杰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磁民初字第486号原告尤连社,男,196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武安市武安镇东洞村74号人,农民,住该村,身份证号:130422196409252278。被告王海印,男,1962年4月2日出生,汉族,磁县辛庄营乡北豆公村人,农民,住该村。被告王永杰,男,198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磁县辛庄营乡北豆公村人,农民,住该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尤连社与被告王海印、王永杰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尤连社于2013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尤连社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尤连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15元,减半交纳2,907.5元,由原告尤连社负担。审判员  李晓松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海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