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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天执民字第1182号

裁判日期: 2013-07-2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许照明与天台县街头镇下金村村委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许照明,天台县村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台天执民字第1182号申请执行人许照明。被执行人天台县村委会,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陈中明。本院在执行许照明与天台县街头镇下金村村委会(2013)台天执民字第1182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2013)台天民初字第118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庞卫军审 判 员  赖小良助理审判员  丁 盛本件与原件核对无二0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克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