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天执民字第1182号
裁判日期: 2013-07-2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许照明与天台县街头镇下金村村委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许照明,天台县村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台天执民字第1182号申请执行人许照明。被执行人天台县村委会,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陈中明。本院在执行许照明与天台县街头镇下金村村委会(2013)台天执民字第1182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2013)台天民初字第118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庞卫军审 判 员 赖小良助理审判员 丁 盛本件与原件核对无二0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克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