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博民初字第748号
裁判日期: 2013-07-22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盛涛与胡昌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博民初字第748号原告:盛涛。被告:胡昌桐。本院在审理原告盛涛诉被告胡昌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由原告盛涛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 敏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爱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