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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单商初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3-07-2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黄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某,黄某某,黄某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单商初字第230号原告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单县向阳路中段。组织机构代码:16907466-2。法定代表人时培行,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魏某,男,197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单县北城办事处胜利前街*排*排**号。身份证号码:3729251971********。系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告黄某,男,1972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黄某某,男,195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黄某甲,男,197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黄某、黄某某、黄某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5元,减半收取277.5元,由原告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宋 峰审 判 员  高士乐人民陪审员  周成东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