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金辖终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3-07-22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浙江巨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徐州市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州市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巨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辖终字第1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市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巨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仁高。上诉人徐州市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不服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3)金婺商初字第38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徐州市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合同未生效,合同约定的管辖条款为格式条款,属于无效条款。请求将本案移送江苏省芦溪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产品买卖合同》的约定,合同纠纷由卖方即浙江巨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管辖。故原审法院作为约定管辖的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冯少华代理审判员 李 敏代理审判员 徐菁婧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管 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