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双滦民初字第527号
裁判日期: 2013-07-22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原告承德市普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华林泰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市普乐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华林泰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双滦民初字第527号原告承德市普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东利。委托代理人许东阳,系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王欣媚,河北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华林泰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玉宾,经理。委托代理人焦圣成,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承德市普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华林泰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2日向原告承德市普乐商贸有限公司发出了预交诉讼费通知书,责令其在7日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用,原告承德市普乐商贸有限公司逾期未交纳。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王炳生审 判 员 陈小冲人民陪审员 王 雪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郑荣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