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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沾河民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3-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李真与崔红磊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沾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沾河民初字第147号原告李真,女,198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沾化县富国街道办事处薛巴村。公民身份号码372325198707270027。被告崔红磊,男,1987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沾化县富国镇街道办事处崔岭村。公民身份号码3723251987073045X。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真与被告崔红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真于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以与被告自行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真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真负担。审判员  房荣玲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