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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涡刑初字第00274号

裁判日期: 2013-07-22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尹玉丽犯抢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玉丽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涡刑初字第00274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尹玉丽,女,1979年4月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太和县人,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双浮镇秦桥村委会张寨***号*户。因涉嫌抢夺罪,于2013年2月27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依法宣布逮捕。现羁押于亳州市看守所。辩护人殷青山,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涡检刑诉(2013)2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玉丽犯抢夺罪,于2013年5日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海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玉丽及其辩护人殷青山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27日10时许,在涡阳县高公镇天庙集十字路口东路南侧,被告人尹玉丽用双手抓被害人靳冬梅脚脖,被害人靳冬梅弯腰用手掰被告人尹玉丽手时,被告人尹玉丽趁机将被害人靳冬梅脖子上的金项链及金翡翠吊坠夺下便跑,被告人尹玉丽被被害人靳冬梅抓获时,一名男子(基本情况不详)用手打和脚踢了被害人靳冬梅,后该男子逃离现场。经涡阳县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抢夺的金项链及金翡翠吊坠的价值为14910元。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尹玉丽的的家人已赔偿被害人靳冬梅经济损失16000元,其行为得到了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尹玉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书证谅解书、说明、保证单、户籍证明,被害人靳冬梅陈述,证人靳献红、靳灿辉、刘春美、刘继平、刘振英、靳春华、王秀英、张德会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尹玉丽抢夺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尹玉丽具有当庭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征得谅解等情节,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尹玉丽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九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2月27日起至2016年2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郝文祥审判员  李苏军审判员  孔 灿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武 磊 微信公众号“”